紫金矿业因对福建汀江造成严重污染,于近日被宣判处以罚款956.313万元。行政处罚数额之高引发行业乃至社会对环境执法问题的关注。
今年7月,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两次发生污水渗漏事故,废水渗漏总量近万立方米,引发福建汀江流域局部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出现鱼类死亡和水质污染现象。后经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认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依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数额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即紫金矿业被处以罚款956.313万元。
其行政处罚数额之高成为我国环境执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过往,我国环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广为公众诟病。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污染损失难以确定。此次污染损失的认定是一个突破。但是否完善,尚待给出认定的细节标准。据中国水网了解,中国环境规划院目前正在就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开展研究,期待其成果可对环境执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下为人民网时评:罚紫金矿业956万,环境执法的里程碑。
近日,福建省环保厅针对紫金矿业污染福建汀江事件作出行政处罚,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认定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决定对紫金矿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2、罚款956.313万元。
这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多以来,行政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足以成为我国环境执法历史中的一座里程碑。
此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依照这个“上限”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只出现过两次,分别是2004年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而这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超过2亿元。尽管行政处罚并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唯一途径,但如此巨大的损失和如此微不足道的罚款,仍然会让公众怀疑环境法律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
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100万元上限,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严格执法的话,将极大地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然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发生了数起特大水污染事件,例如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山东省临沂市亿鑫化工污染事件等,这三起事件的责任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后两者甚至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提起公诉,但并没有任何媒体报道环保部门依照直接损失的30%对污染者处以罚款。人们不禁怀疑,这种理论上处罚数额的提高是否能在实践中得以执行,甚至怀疑环保部门是否有足够的魄力动用这把“尚方宝剑”。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发生之后,人们也有类似的怀疑。终于,福建省环保厅给了我们一个惊喜。
先贤早就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如果这种“惊喜”能成为一种常态,如果所有环境法律都能在现实中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那么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成本低”就将永远成为历史。尽管提高行政处罚数额仅仅是提高违法成本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污染者切实履行治理污染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但严格执行高额的行政处罚既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者以及潜在的违法者,也能极大地提高公众对于环境法律和环保部门的信心。福建省环保厅已经勇敢地吃了第一个螃蟹,希望所有的环保部门都能以此为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