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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臭氧发生间火灾危险性及建筑防爆要求的一些理解

       随着国家和地方对城市、工业污水厂出水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臭氧氧化作为污水厂深度处理工艺中的一部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由于臭氧是助燃气体且性质不稳定,在设计臭氧发生间时需明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防爆要求。

       火灾危险性确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使用或生产助燃气体的工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又根据《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附录A中的要求,制氧站房、制氧间、气化站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综合考虑下臭氧发生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爆炸危险性确定:爆炸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理爆炸、化学性爆炸及核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物理变化(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的,在爆炸前后爆炸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化学爆炸:一般认为气体发生化学爆炸需具备三个充要条件:1、存在可燃性气体;2、在一定的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浓度在该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内;3、有点火源,其能量必须大于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点火能量。

核爆炸:核爆炸是剧烈的核反应中能量迅速释放的结果,臭氧制备及应用过程均不涉及核爆过程。

       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发生器是潜在的爆炸危险源。根据臭氧的性质,臭氧分解时会放出大量的热量,当其含量在25%以上时易发生爆炸,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的双重过程。但污水处理应用的臭氧含量较低,浓度一般达不到爆炸极限范围,不满足发生爆炸的条件。因此在正常的生产使用过程中,臭氧发生间发生爆炸的可能较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2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由于臭氧发生间发生爆炸的可能较低,可不设置泄压设施,但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6-2006)9.9.19条,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综上,臭氧发生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可不设置泄压设施,但室内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时间 :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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